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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是可备条款

2023-05-18 11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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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中的可备条款是指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条款。 服务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间: 1、前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オ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服务期未满的劳动者在有规定的过错解除的法定情形下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而迫使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形下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4、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综上所述,约定条款的缺少,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虽然约定哪些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国家对约定条款的内容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仍应当遵守,约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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