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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人的征税范围

2023-05-12 20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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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契税纳税人的征税范围具体如下: 1、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承受方交纳契税。这里是指土地使用者需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承受方还需交契税。这里是指土地的使用者以出售、赠与或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给别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转移; 3、房屋买卖,出卖者以货币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权的交易行为。 契税由权属承受人缴纳。其中,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单位是着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部门还有房产的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的机关提供有关的资料,并且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纳税人在办理了纳税事宜之后,契税的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的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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