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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有哪些

2023-04-27 1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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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契税的纳税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人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受人缴纳契税; 3、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其中,以房产抵债,经双方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不缴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受赠人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6、其他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综上所述,契税的纳税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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