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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中对工作时常的规定

2024-05-31 2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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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4、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职员在入职之后,虽然有需要按时上班的义务,但是也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时间的规定,安排职员的上班以及休假的时间,对于法定的休假日,职员有些还可以带薪休假,违反劳动时间规定的,职员可以起诉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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