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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2023-01-13 21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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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1、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 2、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所谓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途径不合法。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 (2)通过非法窃取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比如通过雇佣黑客恶意侵入个人电脑或网络的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排除。 3、取证程序和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1)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2)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 4、电子取证应严格规范取证程序:鉴于电子证据本身所具有的无形、多样和易被破坏等特点,任何人为因素或其他不定因素导致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 覆盖都无形当中加大了电子证据取证的难度,因此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是相对困难的,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依照准确严格的方法和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 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的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出示的数据电文不符合以上要求,就不具有可采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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