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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产品质量法的规则原则

2023-06-01 26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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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产品质量法的规则原则是贯彻“质量第一”。 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统一立法、区域管理的原则;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水平的需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因而“质量第一”应当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产品质量法实质上就是产品质量责任法。而产品质量责任集中的是对消费者的责任;实行统一立法、区域管理的原则:国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制定并实行强制性标准;对其他产品,主要采取国际通行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方法,加强对市场商品的监督。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 1、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即主要是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对严重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专门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3、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包括两类:一类是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在商品买卖关系中,销售者应在合理范围内,对其出售的商品向购买者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违反这一责任的,构成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的违约行为,销售者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关规定承担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另一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即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将产品质量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手段治理产品质量,严肃地对待产品质量,就成为制定和运用产品质量法的重要指导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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