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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存规则

2024-07-12 2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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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除前述电子证据的书面形式原件和完整性外,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也是影响数据电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重要因素。为了排除收集和保存对电子文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影响,我们应当尽量选用下列规则。 1、申请调查取证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均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调查取证。为了使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更具权威性,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应当尽量运用申请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 2、电子证据的认证认证(c)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立的第三人,对当事人提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或者资格等,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电子证据的认证,就是依法设立的、中立的第三人对数据电文的完整可靠性及其收集程序、保存条件进行的验证。经过认证的电子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它不具备完整性和可靠性并经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否则该电子证据应当被采信。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认证有专门规定,其它类型的电子证据的认证,也可以根据该法的规定,由依法设立的认证人给予认证。 3、电子证据的保全证据保全分为司法保全和公证保全两种。证据的司法保全,其作用主要是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防止其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我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机构有权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项。根据该法第36条规定,证据公证保全的作用,不仅可以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而且主要是赋予被保全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法律效力。因此,鉴于电子证据脆弱性和完整性、真实性的特别要求,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在法律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4、电子证据的鉴定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和相应司法解释、以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电子证据可以申请进行鉴定。电子证据的鉴定,主要应当对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其它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进行检验鉴定,从而确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 5、电子证据的保存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一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数据电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第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第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为什么需要特别强调电子证据的保存条件呢?因为,电子证据的保存,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条件,该数据电文可能会丧失可使用性(如该数据电文被彻底删除),其完整性和可靠性也可能会受到破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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