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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和什么类人员约定离职竞业限制义务

2023-05-19 1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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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用人单位除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和其他人员都不能约定离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 现在,在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行业之间互相挖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已经直接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通过法律对竞业限制作出规定就显得非常必要。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基本标准是: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约定的补偿金过于低的,补偿金条款部分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提高补偿标准。但是不影响整个竞业限制协议的成立与效力。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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