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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2023-03-04 4,947人已浏览
  • 黄剑凯律师

    黄剑凯律师合伙人

    广东融湾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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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理解如下: 1、试用期条款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条款,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换言之,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必须要订立试用期条款。 2、试用期最长时间为六个月,用人单位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约定延长试用期,也不得找借口变相延长试用期。否则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劳动者无需遵守。 3、订立试用期条款的,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更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1、试用期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h、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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