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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购房者履行额外义务?

2021-02-13 8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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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能。购房者应履行的义务: 1、将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连同合同正本交贷款行执管。 2、期房交付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直接将三证交贷款行保管(此时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解除)。 3、自费为抵押的房产办理保险,保险期不短于按揭期,投保金额不低于抵押物总值,并以贷款行为第一受益人,将保险单交贷款行持有。 4、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买房者不能对房产进行出售、拆除、改建、再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5、每月按时归还本息,逾期则按天数加收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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