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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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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市民孙女士问: 1990年,我和万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万山。1996年4月份,我和丈夫万某协议离婚,儿子万山归我抚养。现我想重新组建家庭。请问,我的再婚丈夫在年老时能否要求儿子万山赡养? 答: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 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之间就符合继父子关系,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在年老体弱、没有生活能力时就有要求万山进行赡养的权利。市民孙女士问: 1990年,我和万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万山。1996年4月份,我和丈夫万某协议离婚,儿子万山归我抚养。现我想重新组建家庭。请问,我的再婚丈夫在年老时能否要求儿子万山赡养? 答: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 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之间就符合继父子关系,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在年老体弱、没有生活能力时就有要求万山进行赡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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