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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能否要求继子履行赡养义务

2021-01-18
市民孙女士问: 1990年,我和万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万山。1996年4月份,我和丈夫万某协议离婚,儿子万山归我抚养。现我想重新组建家庭。请问,我的再婚丈夫在年老时能否要求儿子万山赡养?   答: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   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之间就符合继父子关系,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在年老体弱、没有生活能力时就有要求万山进行赡养的权利。市民孙女士问: 1990年,我和万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万山。1996年4月份,我和丈夫万某协议离婚,儿子万山归我抚养。现我想重新组建家庭。请问,我的再婚丈夫在年老时能否要求儿子万山赡养?   答: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   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之间就符合继父子关系,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在年老体弱、没有生活能力时就有要求万山进行赡养的权利。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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