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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提前30天申请必须要满三十天才能走吗

2021-01-21 12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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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者通过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到期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期满: 1、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5、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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