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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时交付的定金是否可以要求退还

2024-06-12 1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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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们在购买商品房时,一般会被要求签订认购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同时要求我们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保证。实践中,很多购房人在交付定金时未考虑周全,之后觉得房屋不符合心意,不愿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那么此种情况下能否要求返还定金呢?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可见,若购房人仅因自身主观原因不订立买卖合同,不能要求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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