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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购买的商品是否可以要求退款?

2024-11-20
在爱情关系初期赠送的礼品通常不能要求退还。然而,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针对具体情境和情况,赠与的礼品并非一律不可返还。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礼品被认为是社会交往中的约定俗成或者日常生活中的小额开支,例如恋爱时期为维系情感而做出的小额财物馈赠,或者双方在经济层面的小额来往。在这些前提下,这些财物通常被视为恋人们之间的一种普遍赠与行为,不应被强制要求返还给赠予者。 需要注意的是,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予者有权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之外,赠与行为一般都是不可撤销的: 1. 严重侵犯了赠予者本人或者赠予者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 对赠予者负有抚养义务却未尽到责任; 3. 未履行赠与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 如果在恋爱期间,恋人间的大额财物赠与以及经济往来款项超出了日常生活交往的合理范围,且数额巨大,或者是明确表示为了促进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等赠与,那么这些赠与就应当被视为附带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婚姻关系时,赠予者的赠与目的便无法实现,因此,赠予者可以以受赠者继续持有属于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对方返还所赠与的财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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