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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立法理念

2024-07-10 2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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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立法理念A教授认为“民法因素与社会法因素在一些国家是通过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这两种合同形式体现的。定期合同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私法的传统因素,而不定期合同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体现了社会法的基本要求。民法的那种地位平等、信息充分而对称的假设,其实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际,因此大部分国家对定期合同有诸多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签订。由于不定期合同更多体现的是尊重实际履行和倾斜立法的社会法理念,所以大部分国家用强制的方式将定期合同转入不定期合同,从而解决了以社会法的调整机制来处理劳动关系的问题。”[4]其实,所谓的民法因素与社会法因素是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发展过程民法的价值理念由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的演进中形成的。近代民法把每个人都看作是理性的人,人人自由且平等,因此法律把每个人放在同等的地位上加以调整。进入现代社会后,由于机器大工业的发展,作为雇主的大型公司企业纷纷出现,而与之相比,公司员工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若法律依然将其视为平等主体进行调整,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现代民法中为了实现实质公平,避免优势地位的公司企业对劳动者的霸权,在立法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而对大型公司企业进行较大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立法理念就是在限制雇佣者,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倾向上做出的选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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