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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务工条例相抵触时以什么为参考依据

2024-06-28 1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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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按照法律的关系,原则上应当是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准,条例的效力是在法律之后的但是有一点月长石很在意:2010年,深圳曾经出现缉亥光酵叱寂癸檄含漏过一起案例:一名从广东某县来深圳打工的阿姨A某,在深圳某国营饭店从事后勤服务,单位于2001年为他们一批人办理参保手续,2010年10月,A某就要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了,但是因为其社保是从2001年缴费,而其参加工作是1994年,没有视同工龄,缴费不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当时,广东省早在09年左右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允许本省内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者分身缴费至十五年,享受退休待遇。当时A某的女儿带着相关法律条款来到深圳社保局办理手续,却吃了闭门羹,理由很简单,深圳社保工作人员拿出了深圳的相关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深圳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必须是深圳本市户籍,即广东省其他地方的也不行。按照法律的上下级关系,省级的条例是优先于市级的,但是深圳的特殊性又注定了他可以自行制定条例并执行,所以说在地方具体执行哪一个条例实际来看真不好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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