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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无验收物业能够进驻吗

2024-06-22 1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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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牵涉到了入住交接和物业管理两个问题。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获到作为终的交付准则,因为根据有关限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行使有关财产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但是在事实上操作中,由于开发商销售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验收交接后至产权证解决期间,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事实上交付和权属证明的获到之间不能完全同步。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为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两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可否符合法定和商定交付要求的一个主要流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和1条中,均对房屋交接的流程干了商定和规范,如要求开发商要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验收合格文件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却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时交房职责由开发商承受。具体到此问题,如果您对开发商的交付提议了自己的意见,但如果这些意见不构成法定或商定的、不能交付的情况(比如房屋根本未经正式验收合格等),同时又接受了房屋钥匙,则说明您对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认可,您能够就提议的细部问题,继续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但不能据此认为开发商不符合交付要求。既然房屋已经交付,无论您可否事实上寓居,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理应交纳,因为无论业主可否事实上寓居,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洁等)。当然,如果您认为物业公司的收费准则决裂法或对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则能够对这部分内容向物业公司提议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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