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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能够和租户收取租房押金吗?

2022-07-24
结合此案,法官介绍说,业主即指物业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事实上使用物业的人。非业主使用人与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无直接关系,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委托方,同时也不是物业范围的区分所有权人,通常不参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商定隶属债务的转移。依据《合同法》第84条的限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认可。因此,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商定,只有经过物业服务公司的认可方为有效,否则对物业服务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明确限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花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职责。但上述案件中的二被告人无相关商定,故法院作发生由业主承受物业费给付职责的一审裁判。当然,业主在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之后,能够向事实上使用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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