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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或期权作为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20-02-29 64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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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或期权作为劳动报酬的,该条款并不会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法律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明确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对于用人单位奖励给劳动者的股权或期权,可以视作为劳动报酬的一种,但并不能替代每月支付的货币形式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奖励股权或期权的形式,不得与法律对工资支付方式的规定相违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股权或期权发生争议时,主流观点认为股权或期权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因此,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在实务操作中,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除劳动合同以外还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的,通常按照合同或股权纠纷予以处理。因此,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股权或期权时,应当尽量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月支付的工资,并另行签订实施股权激励的方案和协议,发生争议时,根据争议选择恰当的纠纷处理路径。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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