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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与变卖有哪些不同

2022-04-06 5,780人已浏览
  • 陈燕律师

    陈燕律师律所主任

    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交通事故、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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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拍卖和变卖的区别: 1、程序不同,法院拍卖必须先出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 2、期限不同,法院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和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法院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价,确定拍卖标的价值,变卖则无此程序; 4、形式不同,法院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 5、标的范围不同,法院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的变卖和具有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大多数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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