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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一)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二)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
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拍卖的税务机关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机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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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务机关违法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
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以不低于前两种变卖方式定价的2/3确定价格。税务机关实施变卖前,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说明变卖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或使用年限、变卖价格、变卖时间等事项;登出公告10日后实施变卖。税务机关实施变卖10日后仍没有实现变卖的,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价格,再次发布变卖公告,组织变卖。再次核定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定价的2/3.经过二次定价变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市场可接受的价格进行变卖。
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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