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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垦土地山林水利有无使用权

2024-06-17 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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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准许,能够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久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限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准许,能够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久使用,使用时限最长不得超出50年。 2、符合以上限定的,如果被政府征用,享有土地征用的利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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