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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公共区域物业有清除权吗

2024-05-01 1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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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私自占用公众人文地理空间,构成了违法建筑的行为,应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做出最终决策,通过城建部门或城市管理机构进行强制拆毁行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是没有权利强制拆除非法人组织构建物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n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n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n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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