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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加班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2024-05-12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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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谓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 弹性工作制从70年代开始在欧美得到了稳定的发展,美国一些脑力劳动占重要地位的行业中也在推行弹性工作制。到90年代,便有大约40%的大公司采用。 弹性工作制有多种形式: (1)核心时间与弹性时间结合制。一天的工作时间由核心工作时间(通常5-6小时)和环绕两头的弹性工作时间所组成。核心工作时间是每天某几个小时所有员工必须到班的时间,弹性时间是员工可以在这部分时间内自由选定上下班的时间。例如某个公司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算1小时的午餐休息时间,核心工作时间可以由上午9点到下午3点,而办公室实际开放时间为上午6点到下午6点。在核心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都要求来到工作岗位,但在这核心区段前后的弹性时间内,员工可以任选其中的3个小时工作。 (2)成果中心制。公司对职工的劳动只考核其成果,不规定具体时间,只要在所要求的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就照付薪酬。 (3)紧缩工作时间制。职工可以将一个星期内的工作压缩在二、三天内完成,剩余时间由自己处理。职工上班时间减少,可以节省交通费,提高公司的设备利用率。 弹性工作制比起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制度,有着很显著的优点:可以减少缺勤率、迟到率和员工的流失,增进员工的生产率。有一项研究发现,在所调查的公司中,弹性工作制使拖拉现象减少了42%,生产率增加了33%。对这种结果的解释是,弹性工作制可以使员工更好地根据个人的需要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间,并使员工在工作安排上能行使一定的自主权。其结果是员工更可能将他们的工作活动调整到最具生产率的时间内进行,同时更好地将工作时间同他们工作以外的活动安排协调起来。 当然,弹性工作制也具有一定的缺陷。比如,它会给管理者对核心的共同工作时间以外的下属人员工作进行指导造成困难,或者当某些具有特殊技能或知识的人不在现场时,产生问题难以解决等。 那么,哪些公司适合使用弹性工作制呢? 一般来说,首先,该项工作能进行精确的个体工作绩效(质量、数量)的考核;其次,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规范应能允许该工作实行弹性时间;第三,企业具有较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保证;第四,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而且支持这一变革措施;最后,职工对这一制度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由于弹性工作制的推广应用及其激励的后果,它已成为目前研究组织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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