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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可以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2022-04-12 1,240人已浏览
  • 郑萌律师

    郑萌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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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等不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对象的选取,应当挑选积极向上,品德良好的优秀员工。范围涉及到核心技术人员、公司高管、公司中层员工等。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应该违反监管政策,所以无论公司高管到普通员工都可以纳入股权激励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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