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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2023-05-17 8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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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没有权再租赁。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在居住权期间内一般是不能出租的。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是指居住权人在设定的期限内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而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来的产权人,因此原来的产权人不能在居住权期限内再次出租该房屋,否则将会侵犯居住权人的权益。 但是,在设立居住权的协议中,可以与居住权人协商达成出租的情况,例如在设立居住权的协议中约定,在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可以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方,但需要得到原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租赁协议。这种情况下,产权人需要确保居住权人对租赁人的行为负责,并且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租需要在协议中约定,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涉及到法律纠纷。在设立居住权的协议中约定出租的情况时,建议双方在协议中详细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房屋租赁的条件一般包括: 1、租赁期限:需要确定租赁的期限,一般租房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一年。需要注意的是,租赁期限应当与居住需求和实际情况相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租金和押金:需要确定租金和押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一般情况下,租金和押金需要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支付。需要注意的是,租金和押金的数额应当合理,避免被不法商家故意占用租金或者高额收取押金; 3、房屋使用范围:需要确定租户可以使用的房屋范围,包括使用哪些房间和设施等; 4、房屋维护:需要确定租户和房东各自的维护和修缮责任,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5、违约责任:需要确定租户和房东各自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后的赔偿方式和标准等; 6、其他条款:需要确定其他相关条款,例如是否允许养宠物、是否允许吸烟等。 综上所述,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租户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意义和要求,并且与房东进行沟通和协商,避免在租房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模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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