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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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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居住权具有人身性。所以,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人只能自行设立居住权的房屋; 居住权不能转让给他人,也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所以,原则上,居住权人的子女不能继续居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 1.设立居住权的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公示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1、居住权人的子女一般不可以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居住权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该权利不得继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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