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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中的义务是什么

2024-05-27 1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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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约交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俗称交房。是开发商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依约接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则是买受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9月13日出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第八条交付期限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种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 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双方对交付使用条件一般选择第1项,即约定“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商品房验收合格条件或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对交付条件的约定也是采用第1项。此约定从表面来看并无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会出现大相径庭的两种不同解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主张的解释是:经验收合格或具备验收合格条件是经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五方验收合格;而买受人的理解却不同:经验收合格是指开发商将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取得相关手续即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样才能证明该房屋验收合格经官方确认达到交房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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