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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约交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俗称交房。是开发商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依约接收符合合同...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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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住宅,但房地产开发商未将其屋下为水泵用房告知李某。李某入住后发现,每隔35分钟就会发出马达轰鸣声,严重影响休息。于是李某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售屋时未告知李某楼下是水泵机房,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案件主要是涉及“后合同义务”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后合同义务”又称附随义务,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等而附带产生的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又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在房屋买卖中,协助义务和告知义务尤为重要。如在产权过户时,开发商要协助买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有关房屋的重要事项或存在的缺陷告诉买家。“后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当事人须认真履行,若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同样构成违约,有过错的一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责任。
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购房人主要的合同目的,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依该原则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证书的合同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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