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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实现

2020-11-15 08: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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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5 回复

专业分析:

也即,在公力救济的模式中,承包人是否一定要先经过确认之诉,才能行使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此,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需经过确认之诉,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字面解释来看,并没有给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设置前置条件,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承包人当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提出优先受偿权的要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存在于两个阶段,一个是在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时,还有一个就是在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这更说明了即使当事人没有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确认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也可以在执行阶段进行弥补,直接实现。 实践中也有法院持此观点。 如在李汝森诉三水富洋西式瓦有限公司、三水市芦苞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上诉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李汝森的原工程款纠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上诉人请求确认其对讼争工程享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可按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处理,而无须另行提起确认优先权之诉。至于本案纠纷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该工程款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应当由执行机构审查后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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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施工方未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前提条件 《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工程价款已确定且开发商存在逾期付款事实是实质条件 工程款数额确定是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保证,如果工程款数额没有确定,就不应认定工程价款的行使期限已经逾期。 3、工程竣工日期是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核心,也是争议焦点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诉讼保全措施不可少,拍卖程序是保障 拍卖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也是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 5、其他条件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转让权的冲突。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请求权的冲突。 (3)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例外。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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