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以在建工程抵押进行融资是发包人的常用手段,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障自身债权的完整实现,往往以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前提条件而发放贷款,此时迫于压力,承包人不得不放弃优先受偿权或放弃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顺位;二、当前建筑市场仍处于“发包人市场”,为获得工程项目或工程得以顺利实施,承包人不得不接受发包人所提出的严苛条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另行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放弃?目前仍存在着争议,最近热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中也存在“允许放弃”和“约定放弃无效”两种对立的观点,另外还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获得了实际施工人的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才会对其产生效力”。 支持承包人可以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由在于,从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且法律未强制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当然有权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以放弃的形式来消灭优先地位。这种观点也并非仅获得学说上的支持,各地法院中,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有关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均作出了允许承包人放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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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但也可以自愿放弃。其他任何人不能干涉,如果是因为权受到欺诈、胁迫而放弃的,可以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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