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批复》进一步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得以确立。反对的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在先抵押权,否则将影响交易安全。笔者赞同赋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首先,建设工程价款涉及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生存问题,予以特别保护有其强烈的时代背景,在先抵押权的保护同样可以通过其他制度予以弥补;其次,在比较法上,日本、法国民法典也均规定了不动产工事优先权,该权利经登记可以对抗在先抵押权。此外,有观点认为,不动产建设优先权的债权人应当于工程完成后一定期间内就经公证之工程款进行优先权登记,经登记之不动产建设优先权自工程开始之日起享有顺位,得对抗其后成立之抵押权,并得于登记额度内优先受偿。然而,该观点忽视了登记作用的发挥在于公示公信,以工程完成后的登记对抗在先登记,并不能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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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是优于其他优先权受偿的,一般债权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和税款。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是保障职工生活的需要。优先支付有利于社会稳定。税收是国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优惠补偿有利于国家利益,保障国库收入。享有住房抵押权的债权人只能位于后者,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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