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条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第27条规定:"当事人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综上,关于未完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为了防止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做了具体规定。然而,该解释对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进行了缩小解释,如果严格依照司法解释,将可能会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未竣工的烂尾工程的承包人。笔者建议,起算日期宜采纳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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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 其法律要件有: 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⑵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⑶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⑷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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