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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0-11-14 09: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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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4 回复

专业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资质,而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具体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只是对建筑领域中出借或借用资质的行为有着具体规定,并没有对“挂靠”行为做出过明确约束,“挂靠”只是作为长期以来建筑市场中约定俗成的一种特定现象的称谓。但是,为顺应市场需求,便于当事人的理解和适用,“挂靠”这个概念目前已被司法实践所逐渐认可,“挂靠”可以说是对法律上所规定的“借用资质”概念的俗称,两者的概念意义基本相同,司法机关在实务中也不会进行严格区分。因此,为行文方便,本文所指的“挂靠”与“借用资质”具有同一意义。 挂靠行为的存在使得原本对建筑施工企业所设定的资质标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建筑工程的高质量要求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挂靠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挂靠行为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因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效力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是绝对无效的。但在实践中,挂靠形式往往并不拘泥于某种单一表现,现实中的复杂情形要求我们必须首先分清挂靠行为的特征及各类具体表现,这也是判定合同效力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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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挂靠人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建筑工程挂靠是违法的行为。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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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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