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不论是合法的分包人,亦或是违法分包人或非法转包人,还是挂靠人,都是有条件地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要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所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就应当赋予实际施工人该优先受偿权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通常不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认定一个主体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考察其对建筑物价值的形成是否有着实际的贡献,且这种贡献是其前期所投入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实际物化的成果,这也是设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根本目的,有利于对已经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等价补偿。 实际施工人虽然与发包人没有形式上的合同关联,但其已经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赋予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利于保障广大劳务工人的工资,提高弱势群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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