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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承包人和转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0-11-14 17: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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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4 回复

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中,分包和转包现象层出不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满足特定条件的分包是被允许的,而转包是被严格禁止的。 分包,是指工程的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一个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1)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分包合同无效; (2)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没有相应资质的主体不能成为分包人; (3)分包的工程不能是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工程,这部分工程只能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 而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分包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经过层层转手而取得建设工程,此时可获利润十分有限,为节省成本,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对社会危害巨大,因此该两种情形为法律所明确禁止,从中所获取的非法所得,可依据《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予以收缴。 实际的问题是,对于分承包人和转承包人,尤其是在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是否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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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工程总承包价款是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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