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虽作为法定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也存在诸多限制,故除可以考虑要求工程承包人放弃优先权外,通过利用法律上规定的限制条件来约束或制约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同时,若债权人已经派驻监管小组,应充分发挥监管小组的监管功能,要求其及时跟进债务人欠付施工方工程款的情况。至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以房抵工程款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权问题,尽管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工程承包方与发包人协定以房抵工程款后,以及承包人将抵债的房屋转手给第三者的情况下,无论是工程承包人还是购买房屋的第三者均不应享有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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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承包人先行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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