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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行使才能生效

2020-11-15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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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5 回复

专业分析:

对此,也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一项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和存在无需权利人明示就能行使,在条件成就时,其当然的产生效力,使得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得以清偿。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权利存在不等同于权利行使,在未经明示的情况下,权利并不当然对承包人生效,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示行使的,最终将会丧失该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其工程价款只能沦为普通债权得以清偿。 上述两种观点在实务中都曾出现过,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案中还出现了针对同一事实,两级法院持对立观点的情况。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批复》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而根据《批复》第四条以及第五条“本批复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的规定,凡承包人在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28日之间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不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三水一建、何均宝于2002年10月8日,即在该批复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工程价款民事诉讼,虽未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加之建设工程价款能否及时执行到位,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三水一建、何均宝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法院则认为法院认为,首先,法定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权利的存在与权利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利是否行使是当事人的自治权,须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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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如何确认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一是施工方未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工程价款已确定且开发商存在逾期付款事实。工程款数额确定是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保证,如果工程款数额没有确定,就不应认定工程价款的行使期限已经逾期。三是要特别注意工程竣工日期。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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