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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限制并防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2020-11-12 08: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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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2 回复

专业分析:

在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对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极为不利,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及限制这一权利的行使。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办法是在债权人发放贷款前,要求在建工程承包人出具书面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声明,以此作为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对于此种方法是否可行,即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提前放弃问题,司法实践尚无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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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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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承包人先行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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