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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来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0-10-02 22: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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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03 回复

专业分析: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几个问题: 1、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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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施工方未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前提条件 《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工程价款已确定且开发商存在逾期付款事实是实质条件 工程款数额确定是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保证,如果工程款数额没有确定,就不应认定工程价款的行使期限已经逾期。 3、工程竣工日期是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核心,也是争议焦点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诉讼保全措施不可少,拍卖程序是保障 拍卖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也是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 5、其他条件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转让权的冲突。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请求权的冲突。 (3)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例外。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施工方未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前提条件 《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工程价款已确定且开发商存在逾期付款事实是实质条件 工程款数额确定是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保证,如果工程款数额没有确定,就不应认定工程价款的行使期限已经逾期。 3、工程竣工日期是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核心,也是争议焦点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诉讼保全措施不可少,拍卖程序是保障 拍卖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也是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 5、其他条件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转让权的冲突。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请求权的冲突。 (3)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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