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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于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的,专家认为,在停工之前,发包人的付款责任尚未实际发生,应以实际停工日作为6个月的起算点。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履行的,此时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专家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被解除或终止,但承包人已将人力、材料、资金等实际投入工程建设,因此不影响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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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张神兵律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承包人先行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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