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共有以下条款,是涉及到劳动者辞职的: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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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第一是用人单位没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第二,用人单位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还有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该法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其中明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单位应该和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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