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重大误解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基于对当事人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愿承担误解风险的推定。根据合同条款或其他证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承担误解的后果,此时就不应以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否则,交易便没有安全可言,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就必然危及到另一方的利益。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对误解后果的风险,不能主观臆测,而要有一定的根据。一般来说,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当事人的态度。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为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权利型的转让;二是产品型的转让;三是质量型的转让;四是效益型的转让。对权利型的转让来说,买受人以交付一定数额的价款为条件获取专利权本身,至于得到的专利技术能否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达到预想的效益,在所不问。某公司以10万元的代价买进某项专利技术后,并不能利用这项技术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与预想差别很大,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对此要求法院不能支持,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该专利技术的转让是权利型转让,当事人约定的目标就是取得有效专利权,并不包括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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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哪些情形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当正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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