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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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的义务,一般如下:全面履行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的义务;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义务。
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的方式来承担;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由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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