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的赔偿金,并非法律专业术语,其本质上是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以用人单位有过错为前提的赔偿责任。但并非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须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只有出现三种法定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才能以“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方式来代替30天的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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