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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1)劳...
一个月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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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种通常称谓,它是指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支付的一个月工资通常就被称为代通知金。 2、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其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和标准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应从两个方面理解。首先是从执行财产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虽有偿付能力但因某种原因没有偿付条件,这包括全部不能偿付或部分不能偿付,也包括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下落不明。其次从执行程序上,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不能清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条件,才能对第三人进行代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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