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既否定了《馒头案》侵权,又否定了其是《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那么到底应该怎样对其界定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两方面进行界定。 第一,《馒头案》是对《无极》的评论。《现代汉语词典》中,“评论”解释为批评或议论。那么如果界定为评论,也就是说《馒头案》是对《无极》的批评和议论。我们说评论并不是仅限于用语言文字形式进行批评和议论。《馒头案》正是采用了一种更形象更直观方式,同时还是利用了《无极》的画面对《无极》当中有违逻辑和虚幻的情景作了无限制的扩大。正是这种无限制的扩大让人们认识了《无极》的荒谬和无聊。这是一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形式,比单纯的语言评论更有效。如果是用同一作品的材料对该作品作评论就谈不上利用材料的比例问题。 第二,《馒头案》是用一种新奇的方式行使公民的言论权的形式。我们细细地欣赏《馒头案》,就会发现《馒头案》揭露了许多与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问题。农民工得不到应有的工钱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执法方式的问题,法治社会的问题,甚至是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的问题。都在《馒头案》中受到揭露和批评。真田小队长用武力大破无证商贩基地,而且其因对手下管教不严而被判刑三年;谢无欢明明是诬告确被认为举报有功而被赏赐亲自执行刑罚;谢无欢因一件小事就造成人性的扭曲。这些问题在现实的社会中并非子虚乌有。可见《馒头案》是对现实社会诸多问题的揭示和批评。 再者,面对出现的社会新问题我们应该用法律进行规制,但不是单纯的制裁。如果是这样必然会降低社会的整体容忍度,接下来便是对这些问题苛历反应。因为各个法律部门并不是严格独立的,当整个社会的容忍度降低后,一些原本不由刑法规制的问题可能会突破界限,成为刑法的问题,这必然最终导致刑罚的苛历。这是与建设和谐社会不相容的。 由此笔者认为《馒头案》是一种有利的社会现象,应该受到社会的鼓励。但是为避免这种现象走向反面我们可以针对这种现象进行立法,予以正确引导,而不是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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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酒驾逃逸是一种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酒驾逃逸会判刑,酒驾肇事逃逸没有伤人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如果发生一人以上重伤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赔偿受害人损失即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2017年6月7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对一摩托车驾驶员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有酒驾嫌疑,遂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26mg/100ml.民警在随后的调查询问中还发现,驾驶员张某于2017年1月刚刚取得E照准驾资格,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还不满一年,正处在驾驶实习期。半个小时之后,民警又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经了解,驾驶员郑某40多岁了,好不容易取得E照增驾C1资格,当晚与朋友在路边饭店聚餐,喝了点酒后心存侥幸驾车离开,没料到刚上路不久就被民警查获。侥幸过后,郑某不仅要为自己饮酒驾驶的交通违法罚款买单,还将接受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法律处罚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以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然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多醉才算醉酒驾驶醉酒是一种在饮酒后已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再进行驾驶是一种极度危险的行为。根据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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