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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应怎么办

2022-04-17 699人已浏览
  • 燕晓静律师

    燕晓静律师合伙人

    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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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政府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机关反应;在政府正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仍不认同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在就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如果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存有异议,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后,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将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政府拆迁部门应暂停拆迁工作,直至复议、诉讼程序结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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