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索赔问题。在投标阶段,施工方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施工规程,探索可能的索赔机会。考虑到以后索赔的需要,施工方应在自己的投标书中列入投入资源的效率,而不仅仅局限于列入生产率,这样,如果由于非施工方的原因而出现效率降低,引起工期延长时,施工方才会得到工期延长的权利。 反之,如果没有投入资源效率的资料,则很难说服监理,从而使索赔成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甚至还有可能被监理“倒将一军”:“施工方的效率太低,施工组织不好,实际施工中的生产率没有达到投标书中的生产率,所以不但没有索赔权,而且必须采取措施,提高生产率,以挽回延误的工期”。另外,在可能的情况下,施工方还可以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方法在不增加投标总价不降低投标竞争力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个别子项的单价(调高将来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子项的单价,调低将来可能减少工程量的单价)来达到增加索赔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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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效力要看是否属于符合合同成立条件,是否具有合同无效情形。如果该条款属于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无效。如果该合同中的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平等,属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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